向婚姻中的外遇行为提起诉讼时,当事人有权请求其归还属于夫妻双方的财物。
根据我国法律法规,在婚姻存续期间,夫妇对这一时期所产生的共有财产拥有同等和平均的处理权,然而当这些财产的处置并非用于家庭日常所需的开支时,则需夫妻双方共同商议并达成共识来解决问题。
若在未经相关协议或协商的情况下,其中一方擅自将共有财产给予第叁者,作为丈夫或妻子的另一方,理应享有追回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的权利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零六十二条
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,为夫妻的共同财产,归夫妻共同所有:
(一)工资、奖金、劳务报酬;
(二)生产、经营、投资的收益;
(叁)知识产权的收益;
(四)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,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叁条第叁项规定的除外;
(五)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。
夫妻对共同财产,有平等的处理权。